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原 告 蔡曜亦 被 告 寶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訴訟代理人 劉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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