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上訴人何耀東、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秀玲
、附帶被上訴人陳志榮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附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部分(即塗銷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7,5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8,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不動產 抵押權登記事項 備註 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985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500元) 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收件日期:民國110年 字號:林地字第079950號 登記日期:民國110年12月1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陳志榮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5,500,000元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0年11月29日 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利息(率):無 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秀玲,1分之1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10大林字第002480號 設定義務人:陳秀玲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