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11年度,14號
CYDV,111,家財訴,14,20230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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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許政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清雅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80,61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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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