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78號
CYDM,112,聲保,78,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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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家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
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家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前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 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另經本院分別以107年度聲字第117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108年度聲字第1061號裁定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共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1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本院 卷可稽,堪認無訛。且本院為受刑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無誤,受刑人並經核准假釋之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民國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8701號函暨112年 7月4日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可參。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啟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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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