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朝城(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275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1年度執緩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 15日以111年度易字第2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 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 ,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 1年8月2日以111年度上易字第3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 刑人未於期限內完成義務勞務,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 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 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已於112年9月9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而無從執行刑罰,刑事執行程序對象即失所存在, 故本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