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986號
CYDM,112,嘉簡,986,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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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士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9
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易字第56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高士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高士閎明知其無向他人購買點數之真意,竟 為取得他人帳戶以向其他買家行騙之目的,基於詐欺得利之 犯意,以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翁○暉、林○安、林○奕 、余○紜、沈○仁陳○偉黃○文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 誤,依指示將附表二所示之帳戶資料,提供予高士閎,高士 閎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再至臉書社團或MARKETPLACE買賣 專區,張貼散布出售商品之不實貼文,致附表二所示之何伯 霖等人觀看網頁後,不疑有他,依高士閎指示進行轉帳,而 將受騙款項匯入高士閎指定之帳戶內(高士閎所涉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判決有罪,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 度台上字第17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不在本案起訴範圍) ,高士閎從而獲得使用其等帳戶之利益。嗣因何柏霖等人未 取得商品而報警處理,翁○暉等人於接獲警方通知後,始知 帳戶遭利用而受騙上當。
二、證據:
(一)被告高士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告訴人翁○暉、沈○仁黃○文及被害人林○安、林○奕、余○紜 、陳○偉之指述;證人楊○欣、章○珍、萬○薰、王○、黃○容沈○瀚、潘○祥、葉○彣、陳○琪洪○強、林○汶、莊○強、魏○ 誼、謝○霈、吳○豐張○昇、楊○仲、陳○良林○凱、林○安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臉書貼文畫面、Messenger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匯款 紀錄截圖、告訴人翁○暉之土地銀行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 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及連線銀行個人開戶申請資料



、交易明細;被害人林○安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存款 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害人林○奕所 使用證人楊可欣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害人余○紜郵局帳戶開戶 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沈○仁之中國信託銀行開 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被 害人陳○偉之中國信託銀行開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 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告訴人黃○文之中國信託銀行開 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陳報單、帳戶個資檢視、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財物以外之財產 上不法利益,而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乃以不法手段取得為已 足,不問其為有形或無形均屬當之。經查,被告向告訴人翁 ○暉、沈○仁黃○文及被害人林○安、林○奕、余○紜、陳○偉 施用詐術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帳號資料,並以此作為後 續詐欺他人之人頭帳戶使用,則被告詐欺告訴人翁○暉、沈○ 仁、黃○文及被害人林○安、林○奕、余○紜、陳○偉所取得者 ,係使用其等申設之帳戶帳號供作人頭帳戶匯款之不法利益 ,前開利益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屬具有財產上價值 之利益。
四、是核被告如附表二7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 欺得利罪。被告詐騙告訴人翁○暉,使其接續提供2個帳戶帳 號,係就同一犯罪構成事實,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為接 續犯,屬包括一罪。
五、被告所犯上揭7次詐欺得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
六、茲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所需 ,而任意詐取告訴人、被害人之帳戶帳號,侵害告訴人、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破壞社會交易秩序,並嚴重影響社會上人 與人間交易之信任,應予非難,並衡酌其坦承犯行,犯罪所 生之危害,暨其自陳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狀況,及其犯罪 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 則,僅記載程序法),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八、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所犯之罪、宣告刑及沒收 1 翁○暉 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林○安 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林○奕 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余○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沈○仁 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陳○偉 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黃○文 高士閎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騙取之金融帳戶
編號 被害人(提告與否) 騙取帳戶之方式 騙得帳戶 簡稱 備註 1 翁○暉(提出告訴) 被告於111年5月25日12時17分許起至111年6月9日21時10分許,陸續以微信暱稱「O」向告訴人翁○暉佯稱欲購買鑽石幣,並告訴人翁○暉索取帳戶帳號,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提供予被告。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翁○暉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7220號為不起訴處分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翁○暉連線銀行帳戶 2 林○安(未提告) 被告於111年5月16日某許,以LINE暱稱「HONG」向被害人林○安佯稱欲購買鑽石幣,並向被害人林○安索取帳戶帳號,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提供予被告。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安帳戶 林○安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3370、58797、60173號為不起訴處分 3 林○奕(未提告) 被告於111年5月8日16時56分許起至111年5月9日15時48分許,陸續以LINE暱稱「HONG」向被害人林○奕之合作夥伴「陳媚」佯稱欲購買鑽石幣,並索取帳戶帳號,「陳媚」再委請被害人林○奕代為兌換人民幣,致被害人林○奕陷於錯誤,因而提供其所使用前妻楊可欣所申辦之帳戶予被告。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可欣帳戶 楊可欣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031、38682、47280號、112年度偵字第4398、10642號為不起訴處分 4 余○紜(未提告) 被告於111年5月23日1時10分許,以LINE暱稱「HONG」向被害人余○紜佯稱欲購買鑽石幣,並向被害人余○紜索取帳戶帳號,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提供予被告。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紜帳戶 余○紜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6號為不起訴處分 5 沈○仁(提出告訴) 被告於111年5月19日20時35分許起至111年6月5日7時50分許,陸續以LINE暱稱「HONG」向告訴人沈○仁佯稱欲購買鑽石幣,並向告訴人沈○仁索取帳戶帳號,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提供予被告。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沈○仁帳戶 沈○仁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4886、40350號為不起訴處分 6 陳○偉(未提告) 被告於111年4月15日11時45分許起至111年4月30日17時38分許,陸續以LINE暱稱「HONG」向被害人陳○偉佯稱欲購買鑽石幣,並向被害人陳○偉索取帳戶帳號,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提供予被告。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偉帳戶 陳○偉所涉幫助詐欺等犯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390號為不起訴處分 7 黃○文(提出告訴) 被告於111年4月14日18時40分許起至111年4月29日23時47分許,陸續以LINE暱稱「HONG」向告訴人黃○文佯稱欲購買運彩幣,並向告訴人黃○文索取帳戶帳號,致其陷於錯誤,因而提供予被告。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文帳戶(檢察官誤載為沈○仁帳戶 ) 附表三:高士閎詐騙對象、金額
編號 購買人 被告臉書暱稱 張貼文章日期、社團 佯稱販售物品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號 被害人與被告聯絡時間 1 何○霖 「Kai Xing」 111年6月6日10時4分、不詳社團 樂高 梵谷星夜 111年6月6日10時4分 5,900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0時4分 2 章○珍 「Cai Heng」 111年6月4日22時16分前某時、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社團 樂高 111年6月4日22時16許 3,000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4日22時16分前某時 3 萬○薰 「Cai Heng」 111年6月4日12時12分、PS5/PS4遊戲基地-台灣PS系列交流、買賣討論社團 PS4 PRO及遊戲片 111年6月4日12時28分 9,000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4日12時28分前某時 4 王○ 「Cai Heng」、LINE暱稱「HONG」 111年6月5日20時50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PS4、PS5主機、周邊配件與遊戲片 111年6月5日21時34分 10萬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5日21時53分 4萬9,500元 111年6月5日20時50分 111年6月6日14時45分 1萬8,000元 111年6月7日12時25分 7萬元 5 黃○容 「Kai Xing」 111年6月5日14時54分前某時、樂高台灣交易社團 樂高 111年6月5日18時40分 5,900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5日16時54分 6 沈○瀚 「Cai Heng」 111年6月8日14時10分前某時、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 樂高 111年6月8日14時12分 5,500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8日14時10分前某時 7 潘○祥 「Kai Xing」 111年6月6日17時34分前某時、LEGO樂高台灣買賣交易區 樂高 111年6月6日20時 5,900元 翁○暉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6日17時34分前某時 8 葉○彣 「Cai Heng」 111年6月9日20時43分前某時、PS5.Switch.XBOX.PS4二手遊戲主機.軟體.周邊販賣區社團 PS4及遊戲片 111年6月9日20時43分許 6,910元 翁○暉連線土地銀行帳戶 111年6月9日20時43分前某時 9 陳○琪 「Cai Heng」 111年6月9日20時5分、臉書Marketplace 樂高 111年6月9日22時10分 5,500元 翁○暉連線銀行帳戶 111年6月9日20時5分 10 洪○強 「Cai Heng」 111年5月16日15時、PS5.Switch.XBOX.PS4二手遊戲主機.軟體.周邊販賣區 SWITCH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16日16時53分 7,500元 林○安行帳戶 111年5月16日15時10分 111年5月16日21時52分 4,500元 林○安帳戶 11 林○汶 「鄭豪」 111年5月12日12時39分前某時、不詳社團 SWITCH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12日12時58分 4,200元 楊○欣帳戶 111年5月12日12時39分前某時 111年5月16日14時57分 5,000元 林○安帳戶 111年5月16日22時15分 4,000元 林○安帳戶 12 莊○強 「Kai Xing」 111年5月9日14時33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交易區社團 SWITCH遊戲片 111年5月9日15時48分 6,500元 楊可欣帳戶 111年5月9日15時48分前某時 13 魏○誼 「Cai Heng」 111年5月8日17時42分前某時、NINTENDO SWITCH二手主機 遊戲周邊 買賣交易區(臺灣)社團 SWITCH主機及遊戲片 111年5月8日17時42分 6,200元 楊○欣帳戶 111年5月8日17時42分前某時 14 謝○霈 「 Heng Cai」 111年5月8日16時56分前某時、switch二手遊戲片社團 SWITCH遊戲片 111年5月8日16時56分 4,000元 楊○欣帳戶 111年5月8日16時56分前某時 111年5月9日0時25分 6,000元 15 黃○笙 「Kao Xiang」 111年5月22日23時21分、公仔社團 公仔 111年5月23日1時10分 1萬1,000元 余○紜帳戶 111年5月23日1時10分前某時 111年5月23日18時41分 1萬元 沈○仁帳戶 16 吳○豐 「Cai Heng」 111年6月5日7時50分前某時、台灣樂高買賣專區社團 星空樂高 111年6月5日7時50分 5,500元 沈○仁帳戶 111年6月5日7時50分前某時 17 張○昇 「Kao Xiang」 111年5月22日20時2分、不詳社團 公仔 111年5月22日21時41分 3,700元 沈○仁帳戶 111年5月22日20時2分前某時 18 楊○仲 「Cai Heng」 111年5月19日19時23分前某時、臉書Marketplace 一番公仔 111年5月19日20時35分 4,000元 沈○仁帳戶 111年5月19日19時23分前某時 19 陳○良劉光楷」 111年4月13日10時46分前某時、PS5買賣交流區社團 PS4 PRO 111年4月13日10時46分 6,500元 黃○文帳戶 111年4月13日10時46分前某時 111年4月13日13時55分 2萬2,500元 黃○文帳戶 111年4月14日12時33分 5萬元 黃○文帳戶 111年4月14日12時35分 2,000元 黃○文帳戶 111年4月18日14時41分 2萬5,000元 陳○偉帳戶 111年4月21日10時47分 3萬4,000元 陳○偉帳戶 111年4月24日21時4分 3萬元 陳○偉帳戶 111年4月24日21時5分 3萬元 陳○偉帳戶 20 林○凱劉光楷」 111年5月1日16時26分前某時、PS5/PS4台灣交流討論區社團 PS4遊戲機及卡帶 111年5月1日16時49分 7,500元 黃○文帳戶 111年5月1日16時26分前某時 21 林○安 「蔡意恆」 111年4月12日13時23分前某時、GoPro全新@二手買賣社團 GOPRO 111年4月12日13時23分 7,000元 黃○文帳戶 111年4月12日13時23分前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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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