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970號
CYDM,112,嘉簡,970,2023091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9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1行「右足撕裂傷、左 前臂瘀青」更正為「右足0.5公分撕裂傷、右前臂瘀青」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 罪。
㈡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前配偶關係,明知法院已核發保護令 ,竟仍無視於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率爾對告訴人施以家庭暴 力行為,致告訴人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實值非難,並考量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743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縣○○鄉○○村00鄰○○○00             0號
            居○○縣○○鎮○○路000巷00號0樓             之0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詹○○曾為夫妻,因故離異,現仍同居中,2人間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對詹 ○○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5月17 日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4號核發民事暫時保護令,諭令 甲○○不得對詹○○實施身體暴力、不得對詹○○為騷擾之行為; 詎甲○○於收受上開暫時保護令裁定而知悉該暫時保護令內容 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6月16日1時許, 在○○縣○○鎮○○路000巷00號0樓之0居所內,因細故與詹○○起 爭執,一言不合,竟徒手毆打詹○○,致詹○○受有右眼眶瘀青 、左臉疼痛、右胸壁瘀青、右足瘀青、右足撕裂傷、左前臂 瘀青、左上臂瘀青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以此方式 對詹○○實施家庭暴力,而違反前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二、案經詹○○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詹○○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34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傷照片、嘉 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 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檢察官 周欣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