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12年度,1046號
CYDM,112,嘉簡,1046,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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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10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崇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428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不經
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崇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邱崇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民 國112年6月、7月間,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 利中心-嘉義吳鳳店內,徒手竊取由該店店經理王美玲所管 領,置放於上開商店販賣區架上之物品(詳細時間、各次竊 取之物品詳如附表),未結帳即離開店面而均竊取得手。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崇銘在警詢及本院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美玲在警詢之指述相符(警卷第11至14 頁),並有被害報告單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及失竊物品照 片30張在卷可佐(警卷第19頁、第22至35頁),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堪信為真實,應可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應依 法論科。
三、核被告5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又被告 所犯上開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處罰。四、查被告前因數次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聲字第2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於112年1 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有公訴人提出之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存卷可憑,並佐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 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 罪,均為累犯,又本案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 述因現行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且不符合刑 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並參以公 訴人表示被告出監後短期內再犯,顯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求 加重其刑之意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經綜合審酌後認被 告前案與本案均同為竊盜案件,卻經執行後再犯,確有公訴



人所指之情形,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復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於本案 主文無庸再為累犯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尚屬年輕,卻未能慎思熟慮,僅因己所需,未尊 重他人財產權,而以前開方式數次竊取他人財物,對社會治 安致生危害,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 及其在本院供陳之犯罪動機,並參以被告在本案所竊取之所 得造成告訴人受損之程度;暨兼衡其在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 、職業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衡及被告所犯5罪 均為竊盜罪,各罪罪質相同,且侵害相同告訴人之財產,然 為不同時間所為等情節,暨被告本案犯行之不法與罪責程度 ,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 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亦未返還告訴 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 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心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宣告刑及沒收 1 112年6月28日7時21分許 胡蘿蔔綜合蔬果汁1罐、捏捏蛋沙拉1包 邱崇銘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胡蘿蔔綜合蔬果汁壹罐、捏捏蛋沙拉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2年6月28日13時59分許 意大利金莎三粒裝1條、油雞胸(產銷履歷)1包 邱崇銘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意大利金莎三粒裝壹條、油雞胸(產銷履歷)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2年6月29日10時3分許 亞培葡勝納SR原味+纖維1罐、善存葉黃素20MG液1罐、白蘭氏雙認證雞精1罐 邱崇銘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亞培葡勝納SR原味+纖維壹罐、善存葉黃素20MG液壹罐、白蘭氏雙認證雞精壹罐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2年7月1日12時39分許 乳酪熱狗捲1個、sheba鮮饡包-鮪魚1包 邱崇銘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乳酪熱狗捲壹個、sheba鮮饡包-鮪魚壹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12年7月3日12時15分許 海苔肉鬆麵包(早)1個 邱崇銘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海苔肉鬆麵包(早)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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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