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2年度,26號
CYDM,112,交重附民,26,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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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楊玉婉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王韋竣律師
被 告 林學鴻
何錦榮瑩興企業商行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楊玉婉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被告林學鴻過 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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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