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 告 楊玉婉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王韋竣律師被 告 林學鴻 何錦榮即瑩興企業商行 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弘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弘達流通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被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二四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一、查原告楊玉婉對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24號,被告林學鴻過 失致重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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