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80號
NTDV,112,訴,180,20230920,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游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莞錡即林婭妍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另應補正上訴理由狀(含繕本一份),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瓊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彥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