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號
NTDV,112,消債更,12,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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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政吉
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薛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政吉自民國112年9月25日16時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住所地 或居所地之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 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 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 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5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 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 、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積欠相對人 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債務總額4,386,561元,有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前依消債條例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向 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2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11號受理在案,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以打 零工方式幫忙朋友種香菇,每月收入約19,000元,扣除每月 必要生活費用17,800元,雖有餘額,惟仍不足以清償債務。 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 復無聲請清算、破產和解或破產事件現繫屬於法院,爰依法 聲請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 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明細)、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等件為憑。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曾於112年1月10日 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銀行即相對人台新銀行進行前置調解 ,然因無法負擔台新銀行所提分180期、利率0%、月付8,176 元之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1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台新銀行112年4月25日台新總個 資字第1120014057號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12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11號前置調解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 實。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業經前置調解不成立,已 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要件,堪可認定。 ㈡聲請人主張其以打零工方式幫忙朋友種香菇,每月收入約19, 000元,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800元等語,本院參酌112年度 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聲請人主 張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800元一節,未提出任何佐證供本 院審酌,故應以112年度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 即17,076元計算方屬適當。是聲請人每月收入19,000元,扣 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後,仍有餘額。本院審酌聲請 人為00年00月00日生,其年齡及身體狀況仍有相當之工作能 力,足認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履行更生方案,有重建更生之可 能。
㈢另依如附表所示相對人陳報,截至附表所示基準日止,對聲 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債權額(含本金、利息),合計無擔保 債權總額為11,120,485元。然而,聲請人名下財產除78年出 廠汽車1輛、投資1筆,財產總額3,400元,及中華郵政存款1 67元、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新 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截至112年1月10日止預估解約金101,91 8元外,別無其他財產,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郵政存 簿儲金簿明細、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9日民 事陳報狀可憑,堪認聲請人之債務大於財產,確有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如不予更生重建生活,有違 消債條例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又所負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且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



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自應准許。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附表:(幣別: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總額 (本金、利息) 基準日 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212,860元 112年4月24日 2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79,535元 112年5月13日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95,731元 112年4月26日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17,750元 112年5月3日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31,370元 112年4月19日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31,562元 未陳報 7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02,498元 112年4月19日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49,179元 112年5月4日 全部債權合計:11,120,485元(均屬無擔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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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