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12年度,1號
NTDV,112,家訴,1,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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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陳○○


訴訟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已定期宣示判 決,然因兩造所約定被告應給付原告之款項仍有疑義,須再 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並請兩造就離婚協議書中「林○○每個月10號、25號必須各給 陳○○6500元整,總共32期(因貸款)」之約定,被告應給付 原告之總金額為多少?前開約定之總共32期,係以每期6500 元計算,抑或係以1萬3000元計算?被告應給付之終期係112 年8月25日抑或係113年12月25日等,應於112年9月30日前具 狀表示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證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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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