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2年度,97號
NTDV,112,家補,97,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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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97號
原 告 房竹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明修間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新臺
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併應於期限內補正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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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