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50號
NTDV,112,司促,595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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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郁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667元,及自民國112年7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1年8月5日向債
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9%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
債權人借款216,6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與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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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