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170,730元,及其中新臺幣 1
60,780元,自民國112年5月12日起至112年8月6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6.52計算之利息,及自112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6.53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39,940元,及其中①新臺幣10,806元,自11
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21計算之利
息;②新臺幣3,065元,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3.47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16,885元,自112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④
新臺幣4,468元,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4.97計算之利息;⑤新臺幣3,453元,自112年8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
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