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852號
NTDV,112,司促,5852,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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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725元,及其中新臺幣46,1
05元,自民國98年3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8年3月21日起至99年10月31日
止,每月按百分之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新臺
幣5,000元),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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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