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07號
NTDV,112,司促,5507,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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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謝富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0,1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3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7%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5,87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與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1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5.5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269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
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4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38%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370,0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與陳
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55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5,873元 謝富吉 自民國112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15.7 002 新臺幣 84,269元 謝富吉 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15.54 003 新臺幣 370,014元 謝富吉 自民國112年6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 15.3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85,873元 謝富吉 自民國112年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2 新臺幣 84,269元 謝富吉 自民國112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003 新臺幣 370,014元 謝富吉 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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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