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222號
NTDM,112,訴,222,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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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伯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7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伯仲林翠貞之配偶,告訴人林親民林翠貞係兄妹,被告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27日19 時許,在其岳父林國棟位於南投縣○○鎮○○路0巷00號之住處 內,因雇用外勞費用等事與告訴人發生口角,期間被告所配 戴之眼鏡遭告訴人以手揮落,被告因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 之犯意,徒手與告訴人互相拉扯扭打,被告、告訴人因而倒 地,雖林翠貞上前出言制止,然被告、告訴人仍持續拉扯扭 打,後林國棟上前拉開雙方後始停手,致告訴人受有左側顏 面挫傷、右側前胸挫傷、右臀挫傷及左手擦傷等之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 告訴人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依 前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宏瑋
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勝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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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