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50號
TNEV,112,南簡補,350,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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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宗霖東霖小棧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3頁),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595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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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