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12年度,314號
TNEV,112,南簡補,314,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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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4號
原 告 程姿怡

被 告 周沛淇

訴訟代理人 楊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2樓之5房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8,400
元(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檢送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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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