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885號
112年度南簡字第886號
原 告 簡瑞慧
李逸霖
被 告 謝國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
附民字第182、197號),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合併言詞辯論
終結,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主張均為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分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 償,再經刑事庭移送前來,經本院民事庭112年度南簡字第8 85、886號受理。經核原告起訴對象與主張之基本事實均為 相同,爭點亦相通,屬數宗訴訟訴訟標的相牽連之情形,為 達訴訟經濟及增進審理效率,爰命合併辯論及裁判之。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下旬某日,將所申設之陽 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 與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 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及年籍不詳、自稱「小天」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於提供 上開帳戶資料前依「小天」指示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 之設定。該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以如附 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原告簡瑞慧與李逸霖,致其等分別陷於錯 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揭帳戶內,旋遭詐欺 集團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簡瑞慧、李 逸霖因此各受有新臺幣(下同)40萬元、101,116元之損害 。為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簡瑞慧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逸霖101,1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伊於刑事案件已向檢察官說明過,伊係因玩線上 遊戲被騙很多錢,需要貸款150至200萬元,但找了11間民間 業者都沒有辦法,只好在網路上找,對方說可以幫伊辦理貸 款,要伊提供存摺,會幫伊製造金流給銀行看,伊才提供存 摺跟網路銀行密碼給對方,但並未交出提款卡,伊與對方的 對話紀錄都已提供給警方,伊也是被騙的受害者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均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12月下旬某日,將所申設之陽信銀行 帳戶與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 提供予自稱「小天」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於提供上開帳 戶資料前依「小天」指示辦理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設定,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 詐騙原告,致簡瑞慧、李逸霖各匯出40萬元、101,116元至 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帳戶等情,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後 ,詐欺集團除用以詐騙本件原告外,尚以同一手法詐騙訴外 人張振嘉、王芳江、蘇升立、曾勇宸、張家榮(下稱張振嘉 等5人),致其等亦均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入被告前揭帳戶 內,被告因原告與張振嘉等5人遭詐騙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先係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 嫌疑不足,而以111年度偵緝字第943、944、945號、111年 度偵字第19604號予以不起訴處分,其中張振嘉等5人部分因 渠等未提再議而確定,原告部分則於聲請再議後,由臺灣高 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3、54 號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續查,嗣經該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緝續字第1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簡 字第98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確定乙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112年度金簡字第98號(下稱刑事案件)案卷查閱無訛 ,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可 知侵權責任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可歸責為斷,而以提供帳 戶予詐欺集團,致詐欺集團將帳戶用於行騙他人之類型而論
,應以該人於提供帳戶時,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或本應注 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該收取帳戶之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 向他人詐取財物;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遺 失、被脅迫、遭詐騙等原因而交付,即難逕認交付帳戶之人 有故意或過失。且揆諸目前實務,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日新 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 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 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若 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鉅額 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帳戶資 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遽推論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故判斷行為人所為究係 受騙或幫助他人犯罪,需依行為人當時所處情境、有無獲利 、交付之原因及其與詐欺集團之關係等綜合判斷,合先敘明 。
㈡經查,被告於本件及刑事案件偵審中均辯稱:我的學歷是高 中肄業,離婚育有1子約6、7歲,從事粗工,之前因朋友介 紹玩線上博弈而負債很多,需要貸款150至200萬元,我奶奶 謝郭明錦本來想用名下土地幫我貸款,但因該土地是公同共 有,找了很多業者包含南區房仲公司、海佃路的代書、台中 、桃園的當鋪、中華路朋友的私人公司,都沒有辦法申貸, 我只好在網路上找,最後在Facebook上看到申辦貸款的資訊 ,便與對方相約見面,對方自稱是民間幫人家貸款的,表示 需要我提供帳戶跟綁定廠商帳號讓他製作金流,證明我有還 款能力,再加上我奶奶共有的不動產,便可成功申貸,我因 此才將帳戶除了提款卡以外的存摺、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交給對方,對方說錢只會在帳戶裡面流動而已,我沒有 要幫他們洗錢或詐騙等語,有被告111年3月13日警詢筆錄、 111年7月22日、111年8月16日、111年10月11日、112年1月1 7日之偵訊筆錄、112年3月7日審理筆錄在卷可參(見刑事案 件西螺分局警卷第3至7頁,臺南地檢署偵緝字卷第12至13、 27、30至31頁,臺南地檢署偵緝續字卷第61至65頁,本院金 訴字卷第57至60頁)。而觀諸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見刑事案件偵緝字卷第32至36頁)顯示,被告確曾傳送不 動產權狀與印鑑證明予對方,對方也曾傳送若干帳戶資訊予 被告,可見被告辯稱係因申辦貸款始交付帳戶資料並配合綁 定轉帳帳戶,應非虛妄。
㈢而現今金融機構對信用不良之借款人貸放款項審核嚴格,致 有諸多非法之民間貸款因應而生,此觀諸每日各媒體報紙廣 告欄,充斥代辦信用卡、貸款之小廣告,而許多信用不良且
有資金需求者,大都經由此途逕取得貸款,又求諸於民間借 貸之借款人通常係處於急迫、經濟實力不對等之情境下,借 款人未及深思利弊得失,即順應詐欺集團成員所假冒貸方之 要求,交付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並配合將密碼告知對 方,致遭詐騙集團利用之情,在現今社會確有所見,且非法 之民間貸款業者為逃避政府之查緝,於貸放業務時,往往使 用不實之姓名或公司行號以為掩蓋,亦非難以想像之事,則 被告供承其與對方聯絡,雖不知對方之真實姓名、年籍,並 應對方要求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便對方製作資金 流向等情,非全無可能;參以被告為86年3月生,於交付帳 戶資料之110年12月時僅24歲,其所辯以案發當時被告急於 取得貸款資金之心態,未能充分考慮周全,而依代辦方之要 求,交付其上開帳戶資料等情,尚稱合理可信。被告既係為 自身貸款所需,而遭詐欺集團成員騙取帳戶資料,自不能徒 以被告提供帳戶之行為遽認其明知或可得而知,或本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該收取帳戶之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用 以存放被害人之匯款,即難認定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 行為。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難憑 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簡瑞慧40萬元、李逸霖101,116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民事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本無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 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編號 原告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匯款帳戶 1 簡瑞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與簡瑞慧結識,嗣後向其介紹「U-Trade」投資網站,佯稱:該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簡瑞慧因此陷於錯誤,加入該投資網站後,依該投資網站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28日 40萬元 陽信銀行帳戶 2 李逸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3日起,以暱稱「郭業昕」透過LINE與李逸霖結識,嗣後並介紹李逸霖加入「WFDCOIN」投資網站,向其佯稱該投資網站獲利穩定豐厚,致李逸霖因此陷於錯誤,加入該投資網站後,依該投資網站客服人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30日14時42分、44分許 1116元、1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