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7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晨瑀
被 告 張朱琇桃即被繼承人張文雄之繼承人
張騏峰即被繼承人張文雄之繼承人
張智建即被繼承人張文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財產種類欄記載「土地」,應更正為「建物」;附表二編號2繼承人欄記載「被告張朱琇」,應更正為「被告張朱琇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