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42號
原 告 陳韋伶
陳韋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錦源、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 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係法人,須由代表人為訴 訟行為,原告起訴時漏列被告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是原告對被告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之合法要 件顯有欠缺,爰依前揭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被告玖盛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對玖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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