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
原 告 文化特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坤龍
訴訟代理人 江鵬貴
被 告 許齡文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南小字第133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 年9 月19日下午2 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雯娟
書記官 朱烈稽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710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朱烈稽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