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2年度,1271號
TNEV,112,南小,1271,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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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莊佾珉


被 告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偕同郭立人
庭作證說明租賃契約書簽立事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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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