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條例前置調解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消債調字,112年度,527號
TNEV,112,南司消債調,527,2023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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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吳輝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債條
例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153條之 1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前置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8月9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2 年8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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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