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1年度,1325號
TNEV,111,南簡,1325,2023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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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鄭智仁
鄭王紅桔
鄭敦仁
鄭烏金
陳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3被告欄記載「鄭薇」,應更正為「陳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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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