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產權登記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143號
TPBA,111,訴,143,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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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1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趙文銘律師即林義記之財產管理人

被 告 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蔣門鑑
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
參 加 人 祭祀公業林義記

代 表 人 林國財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有關產權登記事務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祭祀公業林義記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由潘依茹變更為蔣門鑑,茲據 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25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二、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三、本件緣由:
㈠、臺北市○○區○○段0小段402地號土地(都市更新前地號,民國73 年重測前為○○段○○○小段1地號)之登記所有權人,自日治時 期即為「林義記」,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 公司)於98年經臺北市政府核准辦理都市更新案,並申請包 含上開402地號在內土地之都市更新登記。經地籍整理及權 利變換實施都市更新後,被告於102年10月間,以「林義記 」為臺北市○○區○○段0小段81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90/100 00,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同段同小段3124、3125、312 6、3127、3128、3129、313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 與系爭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登記所有權人。系爭土地 經臺北市政府以103年1月28日公告屬地籍清理清查辦法第3 條第11款所定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 登記之土地權利,且非屬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至第26條、第 35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之



土地,被告據此於系爭不動產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臺北 市政府103年1月28日府地籍字第10330373000號公告屬地籍 清理清查辦法第3條第11款之土地/建物」(下稱103年1月28 日註記)。
㈡、元利公司以「林義記」行方不明,且查無戶籍資料,為完成 系爭不動產接管手續,聲請選任其財產管理人,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選任趙文銘律師為失蹤人「林義記」所有系爭不動產之財 產管理人,原告檢具系爭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於107年6 月6日向被告申請就「林義記」所有系爭不動產辦理失蹤人 之財產管理人登記。經被告審認臺北市大安區公所(下稱大 安區公所)88年5月27日函附之祭祀公業林義記財產清冊,內 載有系爭土地於地籍整理前之○○段0小段402地號土地所有權 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林義記,與系爭裁定所載失蹤人「林 義記」,二者權利主體是否同一,尚有疑義,乃通知原告釐 清補正,經原告檢具載明「真正權利主體確認後,申請人願 配合撤銷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登記」等語之切結書予被告後, 被告以107年9月27日107年文山字第092500號登記案,依其 所請辦竣登記(下稱107年9月27日登記案)。㈢、被告於109年間為辦理土地地籍清理作業,向相關戶政事務所 函查「林義記」資料,據復查無日治時期姓名為「林義記」 者之設籍資料。而祭祀公業林義記由管理人檢具大安區公所 補發之派下現員及管理人名冊、財產清冊、規約等件,於10 9年12月23日向被告申請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由「林義 記」更名為祭祀公業林義記、管理者變更為林國財及統一編 號更正等登記(下稱系爭申請)。因上開財產清冊所載財產包 含系爭土地,經被告函請大安區公所提供祭祀公業林義記相 關備查資料核符,且祭祀公業林義記另提供鬮書、里長證明 書、現場照片等件,並經被告測量課套繪圖籍等調查後,審 認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應為祭祀公業,而非自然人,乃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以110年6月10日函報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核准塗銷107年9月27日登記案,並以110年6月11 日110年文山字第068390號登記案,於系爭不動產其他登記 事項欄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辦理中」之註記登 記(下稱甲登記案)。
㈣、經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110年6月17日函復核准後,被告於110 年6月30日,就系爭不動產分別以110年文山字第078750號登 記案逕為撤銷107年9月27日登記案之塗銷登記(下稱乙登記 案)、110年文山字第078900號登記案於其他登記事項欄原「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規定辦理中」之註記予以塗銷登記(



下稱丙登記案)、110年文山字第079330號登記案於其他登記 事項欄103年1月28日註記予以塗銷登記(下稱丁登記案),並 就系爭申請,於同日各以110年文山字第078490號登記案辦 竣更名登記(下稱戊登記案)、110年文山字第078500號登記 案辦竣管理者變更登記(下稱己登記案)、110年文山字第078 510號登記案辦竣統一編號更正登記(下稱庚登記案,與甲、 乙、丙、丁、戊、己登記案,下合稱原處分),另以110年7 月7日函知原告乙登記案之結果。原告不服原處分,循序提 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訴請撤銷原處分。  
四、查祭祀公業林義記係系爭申請之申請人,被告並依其所請作 成戊、己、庚登記案,本件原告起訴之程序標的即原處分是 否應予撤銷的結論,因及於戊、己、庚登記案是否應予撤銷 ,將影響祭祀公業林義記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其聲請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自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劉正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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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