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0年度,142號
TPBA,110,訴,142,202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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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
112年8月1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震武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林宏耀律師
陳宗賢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9
年12月16日院臺訴字第109019872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㈠原告原係前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下稱前海科大,民國107 年2月1日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及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合併成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下稱高科大)副教授,以專門 著作送審教授資格,原經前海科大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下 稱教評會)初審及被告複審通過,並核發教授證書。嗣被告 以有關報載原告於投稿SAGE出版社之震動與控制期刊(  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下稱JVC期刊)文章 遭SAGE出版社撤銷,於103年7月16日以臺教高㈤字第103010  6051號函(下稱103年7月16日函)請前海科大釐清原告遭SA GE出版社撤銷著作是否涉及其送審教師資格著作,並將查處 情形函報被告。前海科大旋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完成疑似違 反學術倫理調查報告,並提經103年12月25日103學年度第1 學期第3次教評會(下稱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審議認定 ,原告成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並決議因原告造成學術倫理 之重大傷害與論文品質之質疑而不予推薦升等,且違反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下稱送審教 師資格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及前海科大教師違反學術倫理 案件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依行為時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 審定辦法(下稱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第1款 規定,以103年12月29日海科大人字第1030017428號函(  下稱103年12月29日函)報被告,建議撤銷原告教授資格,



並予3年內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由前海科大以1 03年12月29日函知原告,並檢附疑似違反學術倫理調查報告 (決定書)1份。經被告提於104年1月20日104年度第1次工 程類科疑義案審議小組(下稱104年1月20日審議小組)會議 決議,同意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審議認定原告違反學術 倫理案件成立,於104年2月26日以臺教高㈤字第1040010935 號函(下稱前處分)復前海科大,以審查意見指出,原告升 等教授所提參考著作中,經SAGE出版社撤銷之論文共計10篇 ,SAGE出版社揭露之情事已構成嚴重之學術瑕疵,原告升等 教授送審著作資料有部分係未經同儕審查而發表之論文,相 關事實升等審查委員並未知悉,惟足以影響審查委員作適當 之判斷,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認定原告違反學術倫理案 件成立,屬行為時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之其他舞弊情 事,且情節重大,撤銷原告教授資格,並予7年內不受理教 師資格審查之申請,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並請前海科大依 規定於文到1個月內追回原告教授證書及其教授與副教授薪 資差額。原告不服前處分,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決(下稱104訴2036號判決)駁回其訴 後,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44號判決(下稱106 判244號判決),以前海科大調查報告因專案小組之組織不 適法,而無法擔保其實質判斷之公正;本件同僚審查機制未 發揮應有功能,被告所為前處分未基於大學自治監督機關之 地位予以糾正,已有所失,復逕予援用前海科大所組成專案 小組調查報告部分判斷內容,致有處分內容不明確之違法, 將本院104訴2036號判決廢棄、前處分及前訴願決定均撤銷 ,被告應依前開判決意旨,踐行正當程序,重啟調查,再  為處分。
 ㈡嗣被告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判244號判決意旨重啟調查,經高 科大籌組調查小組並作成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後  ,提經108年10月4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教評會(下稱 108年10月4日校教評會)決議,同意依系爭調查報告所列事 實,認原告違反行為時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屬 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並依同辦法第37條第3項規定,函 報被告建議撤銷教授資格,並予4年內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 申請之處分。案經被告於108年12月25日108年度送審教師資 格疑義審議小組會議(下稱108年12月25日審議小組)會議 決議後,以109年5月15日臺教高㈤字第1090060594號函(下 稱原處分)附審定教師名單及審查意見復高科大,以原告之 教師資格案,經108年12月25日審議小組會議審議確定成立 行為時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之其他舞弊情事,爰撤銷



原告教授資格。又本案係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判244號判決意 旨,撤銷前處分,且併同新事證審理,爰自108年12月25日 審議小組會議決議之日起7年即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 2月24日止,不受理原告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並副知各公 私立大專校院等,及請繳回原告教授證書。原告不服原處分  ,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所憑之「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教師陳震武101年審定教授 資格成立『99年11月24日修訂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 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之『其他舞弊』情事審查意見」(下 稱被告審查意見)所引用之系爭調查報告,審查程序不僅與 最高行政法院106判244號判決意旨相悖,對其中部分審查人 有無能力進行實質審查更未說明,程序上顯有錯誤。原處分 遽以此不適法組織作成之判斷為據,作成撤銷原告教授資格 之處分,顯有瑕疵:
 ⒈高科大調查小組所依循之107年6月21日修正通過之高科大教 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要點(下稱高科大處理要點) 第4點第3項第1款規定,相較於前海科大所適用之該校教師 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7點中段規定,高科大處理要 點第4點第3項第1款規定,顯然更為寬鬆,不僅原則上未要 求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僅需由召集人邀集相關領域之校內外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即可;雖於該款第2目規定,於涉及抄襲  、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等之違反情事或涉有專業審查判斷 之情形者,應送原審查人再審查,然亦僅於「必要時」得另 送相關學者專家1人至3人審查。高科大處理要點規定既係於 最高行政法院106判244號判決作成後始修正通過,卻無視前 開判決對於調查小組要求「原審查人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 拒絕重新審查,以盡專業審查及學術倫理遵守所負之擔保義 務」以及「另送至少兩名相關學者專家新作成判斷,相互比 對制衡,提供客觀調查報告」之理由意旨,竟於新修正規定 中,降低對此二部分之要求,是否足以作成客觀之調查報告 ,令人存疑。
 ⒉系爭調查報告於第1頁第2段稱:「如拒審則改邀相當於原審 查人資格之學者專家」,被告審查意見亦稱:「送原5名審 查人再審(本次因兩名原審查人拒審,故再加送2人)」,系 爭調查報告並非經原審查人全員審查一事,足資確認,則該 2名拒審之原審查人究竟出於何種「正當理由」拒絕審理, 即有待確認;且依系爭調查報告所示,審查委員中B、C二人 認定原告有「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 變造或舞弊情事」,則為何高科大卻認為本件並無未依高科



大處理要點第4點第3項第3款第2目規定,另送相關學者專家 1至3人審查之必要性,亦令原告感到不解。
 ⒊系爭調查報告於部分原審查委員拒審之狀況下,改邀其他學 者專家進行審查,則該部分審查委員之學術背景、專精研究 領域、有無能力進行實質審查,顯然存疑。此部分得由系爭 調查報告中之E審查委員出具之意見僅「該師有以違法或不 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之情形」云云可知,E審查委員未詳述 原告有何違反學術倫理之情況,亦未具體提出有何不妥之處 ,僅空言指摘,則E審查委員是否因不具備該領域之專業能 力,無能力針對原告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進行實質審查? 抑或是E審查委員僅係相關行政機關橡皮圖章,配合行政機 關作出撤銷原告教授資格之審查意見?如此草率之系爭調查 報告,原告實難甘服。
 ㈡系爭調查報告第1點所稱「陳震武老師遭英國SAGE出版社撤銷 論文,撤銷論文的理由是發現這些論文在期刊審查過程中發 現嚴重瑕疵與弊端,並在撤銷公告聲明中,指明經過調查後 發現論文有審稿者或偽冒等情形發生,此係違反同儕審查之 正常程序。」云云。惟查:
 ⒈根據SAGE出版社所出版之JVC期刊103年7月8日發布之撤銷公 告說明中表示,撤文係因得知有以陳震遠(原告胞兄)為中 心,偽造或假冒身分之同儕審查圈之情事,因陳震遠無法提 出令人滿意之答覆,因而將文章撤銷。JVC期刊並未提及原 告有何涉及不當同儕審查之瑕疵,而係認為原告相關文章著 作可能與陳震遠有所關聯,而受牽連撤銷文章,JVC期刊所 指涉之行為主體顯非原告。
 ⒉復依SAGE出版社曾於2014年7月15日回函前教育部長蔣偉寧所 提及3點聲明可知,有無辜之當事人無端被撤文章。又自系 爭調查報告之結論可知,SAGE出版社對撤文一事,根本未有 實質審查。再前海科大於103年12月25日進行校教評會時  ,曾以email請教JVC期刊主編原告論文被撤銷之主因,未獲 得回覆,足證SAGE出版社並未就原告是否與陳震遠共同涉犯 同儕審查圈進行嚴密調查,亦從未指出原告論文被撤之原因  ,及原告有何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
 ⒊SAGE出版社對於撤文章一事,從未具體指明有何違反學術倫 理等情況,且原告被SAGE出版社撤銷之文章中,有數篇並未 引用陳震遠著作,卻仍遭撤下,足見SAGE出版社撤回文章 之標準流於恣意。在SAGE出版社對於該文章的內容不實與否  、抄襲與否、偽變造與否等影響個人專業學術能力之認定皆 無法肯認之時,如何能因原告被SAGE出版社撤回文章,即判 定原告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準此,系爭調查報告中,各審



查委員反覆以「原告論文被JVC撤銷」乙節重複論證原告確 有違學術倫理之情,其等論證基礎顯有不當之處,從而系爭 調查報告亦難認有何正確性可言。
 ㈢系爭調查報告中第2點提及:「另從海洋學刊所提供的資料中 ,亦可發現陳震武老師違反學術倫理同儕審查之情形,此2 篇論文亦列入100年陳震武老師升等教授時之參考著作中」 云云。惟原告投稿海洋學刊之2篇論文,迄今未經海洋學刊 進行違反學術倫理之相關程序調查,未指摘有何違反學術倫 理之情事,更無作成任何撤文處分。在海洋學刊未有詳細調 查之前提下,系爭調查報告究竟如何認定原告確有違反學術 倫理?又外審意見中,審查委員A指稱原告「坦承於100年後 自行計算升等所受之論文數量已足夠,乃請陳震遠投稿,並 知悉此種方式可讓論文被接受……」云云,審查委員A顯係曲 解原告之真意。
 ㈣系爭調查報告與被告審查意見均稱原告有「多次不合理引用 自己及胞兄論文以衝高期刊引用次數,違反學術倫理」云云  ,惟論文之引註上於學術領域並無強制性規定,且原告及胞 兄於專業學術領域上貢獻良多,原告於代表著作或參考著作 中予以援用,究竟有何所謂「不合理引用」,系爭調查報告 及被告審查意見均未加以解釋,率爾做出違反學術倫理之結 論,實屬個人主觀臆測,並無客觀資料可資論證。 ㈤陳震遠中山大學海洋環境工程博士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管 理科學博士,相關經歷豐富,作為撤稿論文之相關領域專家 學者,具備充分專業能力進行投稿論文之審查。審酌同儕審 查之目的在基於審查人之專業知識對於投稿論文進行投稿論 文內容之原創性、新穎性、學術價值及貢獻等方面作全面性 之審視,陳震遠全無不適任擔任審查人之情形。假設系爭調 查報告附件6所示為真(原告對附件6之真實性仍否認之),遭 撤銷之論文多篇經原告進行1次、2次甚至3次修訂,顯然陳 震遠對於原告前揭論文業已進行高度性實質審查,則究竟原 告有何違反學術倫理同儕審查之狀況?亦或調查小組認為, 基於兄弟關係,陳震遠即不得擔任同儕審查人?果爾,則是 否師徒、同門、同事,基於相識情誼,不論專業能力,均不 宜擔任同儕審查?送審人如何能信任並推薦毫不相識之第三 人有能力審查?對此,審查意見竟稱原告刻意規避學術專業 期刊審查規範,誤導送審作業,毫無悔意云云,顯然流於審 查人個人恣等語。
㈥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前海科大於107年間因與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



一科技大學合併新設為高科大,是原處分依循程序從新、實 體從舊原則,所踐行重啟之調查程序係依107年6月21日修正 通過之高科大處理要點之「新」程序,而非98年6月25日之 前海科大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並無違誤。原告 藉由設詞比較舊法,即高科大處理要點與前海科大處理要點 等語,用以質疑原處分之調查程序客觀性,除與前揭程序規 範適用適法性之意旨不符外,均屬原告片面臆測及意見,自 不足採。
 ㈡高科大於調查期間先依規定將原告教授升等送審著作送交5位 原審查人再行審查,然其中1位原審查人稱其於原告學術倫 理案件發生時所擔任職位具利害關係衝突等事由,已不宜再 擔任審查人;另1位原審查人則以公務繁忙,已無法撥冗負 審查之責為由拒審。考量前者原審查人因利害關係之故而拒 審自屬正當理由;另1位原審查人因公務繁忙,顧及審查品 質而無法復行審查亦屬其負責任之選擇。不論係高科大或被 告對於原審查人均無指揮監督之權力,亦無從違背渠等自由 意志,更基於尊重審查人專業判斷或意願之必要,高科大或 被告皆不能強令原審查人履行再行審查義務。復依最高行政 法院106判244號判決之意旨,為維持審查程序之專業度,以 及維護原告享有接受5位學者專家客觀專業審查之程序利益 的必要,高科大依據高科大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第3目 ⑵之規定,另送2位專家學者,併同原3位審查人共計5人再為 審查,以保障原告之權益。否則每當有原審查委員拒審之情 況時,違反學術倫理者將可主張前開程序障礙,以脫免調查 、審查及裁處,當非審定辦法等法規之意旨。又高科大處理 要點第4點第1項第3款第3目⑵所規定之「必要時」,主要係 適用於審查認有疑義時。就本件而言,5位審查人之審查意 見均認為原告具有違反學術倫理等事實,對於調查小組而言 ,已達足以判斷程度,召集人自無再送相關學者專家審查之 必要。
 ㈢原處分因涉及其學術專業領域之判斷,即原告之諸行為是否 違反學術倫理之專業判斷範疇,與教師升等評鑑所應依專家 學者判斷之要件、要求相似,兩者間僅係積極面認定資格與 消極面審查是否有違反學術倫理、舞弊等情之差異,加以兩 者之校內最終處分,均係回歸校教評會之專業判斷,遂類推 適用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之意旨,意即除原告有具體 理由足以動搖專業判斷或違法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外,應尊重 審查人之專業學術判斷。本件原告送審著作是否違反學術倫 理乙節,應由高科大及被告之各階段專業調查審查人員依其 專業獨立判斷及實質審查,不受SAGE出版社之JVC期刊、海



洋學刊等外部機構是否為實質審查、是否撤稿、是否指出瑕 疵等意見所拘束。原告送審教授升等資料中,關於SAGE出版 社之JVC期刊將其論文撤稿乙節,各階段專業審查人員就其 專業實質審查後指出:原告在SAGE出版社之JVC期刊具有審 稿者不實,違反同儕審查之正常程序以及有故意建議不適宜 擔任審查人名單,以達到自我審查或其兄長審查等情;原告 送審之參考著作41、42、47、62屬不合理引用自己及其胞兄 論文等情而違反學術倫理;原告具有多次不合理引用,企以 衝高期刊引用次數、論文所引用文章亦有與參考文獻所列文 章不一致之情形、原告利用其兄為其擔任同儕審查之審查人 ,嚴重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學術倫理原則,足徵原告原送審 教授升等資料因具有同儕審查等違反學術倫理疑義情事,致 原審查人誤判通過其教授資格,現經原處分重啟調查、實質 審查後認有違反學術倫理或其他舞弊等事實,係各階段調查 、審查人員依其學術專業而作出調查結果,理應尊重,調查 結果縱與原告所期待不同,致其事實之認定異於原告之主張 ,亦不得謂原調查程序因此有違法之情形。況原告之行為業 已造成我國在國際學術領域名譽之汙損,原告仍堅稱無可非 難,容非無疑。另有關原告於98、99年間向「海洋學刊」投 稿之2篇論文(即其參考著作序號33、60,本院卷一第207-22 5頁)部分,高科大調查小組之調查報告顯示,自海洋學刊  所提供之資料可發現,原告前開2篇論文有違反學術倫理同 儕審查之情形;而外審意見指摘亦認為原告所投稿海洋學刊 之論文(參考著作序號33)係提供不存在之審查人、冒用他人 名義電子郵件而自我審查,參考著作序號60之論文,則是冒 用他人名義以達自我審查之目的,此皆屬違反學術倫理甚明  。原告早於98、99年間即有冒名審查人、自我審查之情形, 對於後來之JVC期刊事件難以期待有不知情或未參與。是原 處分既經合法調查、實質審理,所作成之調查報告自屬合法 妥適。
 ㈣被告遵依最高行政法院106判244號判決意旨,踐行正當程序  ,重啟調查,發現除前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基礎事實(JVC期 刊撤文)具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外,另有關於原告向海洋學 刊投稿之不正行為,案經專業調查人員、審查人實質審查判 斷而作成原處分,自屬合法妥適。本件原告送審著作多有違 反學術倫理及舞弊等情事;諸如不合理引用自己及其胞兄專 業無相關之論文,藉以創造高引用率、明知JVC期刊有審查 漏洞,透過不同審查人帳號由其胞兄審查或自我審查,共同 製造同儕審查之假象,並損害我國之國際聲譽及嚴重影響社 會觀感、投稿海洋學刊提供不適當之審查者名單、電子郵件



,達到自我審查之結果等系統性違反學術倫理之情事等,情 節實屬重大。復按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意旨,除有違法 或顯然不當之情事外,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尊重審查人 之專業學術判斷,本件原處分關於高科大及被告踐行法定程 序辦理,且無客觀具體理由或事實,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 度與正確性,對於審查人原之專業學術判斷,自應予尊重。 又原告以胞兄審查或自我審查之方式,破壞同儕審查之嚴謹 度與客觀性,不僅未予檢討,猶提出其胞兄作為審查人並無 不當之主張,顯見原告對於二親等之血親應迴避審查(類似 如行政程序法第32條之法理),以確保學術審查公正、客觀 、無偏見的基本原則及對學術倫理分際之認知有重大偏差。 對於此類嚴重違反學術誠信之行為,理應予以重懲,以樹規 矩。原處分依行為時審定辦法第37條規定,撤銷原告教授資 格、處以7年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合法妥適等語 ,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前揭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下列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 不爭執,並有原告送審教授升等之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本 院卷一第207-225頁)、前海科大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會 議紀錄(本院卷一第121-131頁)、最高行政法院106判244號 判決(本院卷一第55-68頁)、系爭調查報告暨審查報告書 及附件(本院卷一第71-105頁)、被告審查意見(本院卷一第 199-205頁)、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本院卷一第25-51頁)等件 附卷可稽,堪以認定。經核兩造之陳述,本件爭點厥為:被 告認定原告送審升等教授資格之專門著作,有行為時審定辦 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其他舞弊情事,而以原處分撤銷 原告教授資格,並自108年12月25日起至115年12月24日止7 年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有無違法?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及法理:
 ⒈按行為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項、第4項規定:「(  第1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講師。……(第4項)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 校教師之聘任、升等均應辦理資格審查;其審查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⒉又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 專業地位,而訂定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行為時教師 法第2條規定:「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 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 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第4條規定:「教



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2種:……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 審定制。」第9條第1項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之審 定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分別由學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師經 初審合格,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複審,複審合格者發給教師證 書。」第10條規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準此,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教師之升等 ,應辦理資格審查,其資格之審定,須先經學校初審合格後 ,再由學校報請被告複審,複審合格者即得升等為教授,並 發給教師證書。
 ⒊再按「大學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關係大學教師素質與大學 教學、研究水準,並涉及人民工作權與職業資格之取得,除 應有法律規定之依據外,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實施程序,尚須 保證能對升等申請人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作成客觀可信、公 平正確之評量,始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且教師升等 資格評審程序既為維持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品質所設,其決定 之作成應基於客觀專業知識與學術成就之考量,此亦為憲法 保障學術自由真諦之所在。……本於專業評量之原則,應選任 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先行審查……  」乃經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闡述綦詳。被告依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14條第4項及教師法第10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行為 時審定辦法第23條規定:「教師資格審定,由學校辦理初審 及本部辦理複審。」第24條規定:「學校初審作業,依學校 相關規定辦理,並應就申請者之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 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應送請校外學 者專家評審。經學校教評會通過者,報本部複審。」第25條 第2款規定:「本部複審作業,規定如下:……以專門著作送 審者,依所屬學術領域歸類後,由本部聘請各該領域之顧問 推薦學者專家審查。」第26條規定:「本部辦理複審時,專 門著作(含學位論文)、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之評審 項目、基準,由本部定之。」第27條前段:「專門著作、體 育成就證明、技術報告送審者,本部1次送3位學者專家審查 ……」第29條規定:「(第1項)本部辦理複審時,以專門著 作、體育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者,其審查結果,2位審 查人給予及格者為通過;……(第2項)送審教師資格之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經審查或審定後認定有疑義者 ,由本部加送專家學者1人至3人審查後,併同原審查意見由 本部決定之。」第31條規定:「本部審定完成後,應以書面 函復學校審定結果;學校應自收受審定結果之日起14 日內 ,以書面通知送審人。」第37條規定:「(第1項)本部於 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下列



情事之一,並經本部審議確定者,應不通過其資格審定  ,並依各款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不 受理期間為5年以上者,應同時副知各大專校院:……二、著 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5年至7年。……四、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1年至5年  。(第2項)前項各款認定程序,由本部定之。(第3項)教 師資格經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涉及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並經審議確定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其原經審定合格發 給教師證書者,應撤銷該等級起之教師資格及追繳其教師證 書,並依第1項所定期間,為不受理其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 處分。……(第4項)學校於報本部複審前,或教師資格經本 部審定後,經檢舉或發現送審人涉及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  ,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本部審議。……」被告已依 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所揭示之專業評量原則,訂定選任 各該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為審查之程序  。
 ⒋被告為執行前揭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特訂定 行為時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第1點參照),其第2點第2 款、第4款規定:「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以 下簡稱本規定),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㈡著作  、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  …㈣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第5點第1項規定:「學校於受 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或教師資格經審定後,發現送審 人有第2點所定各款情事之一,均由學校先行調查認定。  」第8點規定:「(第1項)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2點第2款或 第4款所定情事時,應限期請送審人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 答辯後,併同檢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 得另送相關學者專家1人至3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 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審查人及學者專家身分應予保密。(  第2項)審查人及學者專家審查後,應提出審查報告書,作 為學校審理時之依據。學校於依第1項規定審查完竣後,必 要時得同意送審人於程序中再提出口頭答辯。(第3項)學 校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 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第11點規定:「(第1項  )非授權自審學校依本原則規定認定送審人有第2點第1款至 第4款情事之一者,應將其認定情形及處置之建議,報本部 審議。(第2項)本部依前項學校之認定及處置建議或本部 依第5點第2項所為之相關審查意見,送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 該學術領域委員所邀集之同學術領域專家學者數人組成之小 組審議決定,如認定有疑義者,加送專家學者1人至3人審查



後,併同原審查意見再由審議小組審議後,由本部決定之, 並將審議決定函送學校執行,並轉知檢舉人及送審人。……  」第12點規定:「(第1項)違反本規定之懲處經本部審議 或備查後,應公告並副知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 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第2項)前項公告並副知各學校  ,非授權自審學校案件,由本部為之……。」第14點規定:「 學校應參酌本原則規定,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 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違反學術倫理之處理原則。」 ⒌高科大依據審定辦法、送審教師資格處理原則所訂定之107年 6月21日修正通過之高科大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本校教師 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係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㈠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合著人證明登載不實、代表作未確實 填載為合著及繳交合著人證明、未適當引註、未經註明授權 而重複發表、未註明其部分內容為已發表之成果或著作或其 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㈡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 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所稱造假為虛構不存在之申請 資料、研究資料或研究成果。……。」第4點規定:「(  第1項)本校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案件之收件、形式審查  、調查及審議決定之作業程序如下:㈠收件:1.送審人經檢 舉或發現涉有本要點第2點所列之違反情事者,由人事室為 收件單位。2.人事室收件後,移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校教評會)主席於10日內召集形式審查小組決定是否受 理。㈡形式審查:1.由校教評會主席教務長、送審人所屬 學術單位院級及系級單位主管、人事室主任,組成違反送審 教師資格規定案件形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形式審查小組)  ,並由校教評會主席擔任召集人。如校教評會主席迴避時, 由校長另聘形式審查小組召集人。2.經審議受理之案件,應 移請調查小組召集人組成調查小組處理。㈢調查:1.受理之 案件,由送審人所屬院級教評會主席於20日內籌組違反送審 教師資格規定案件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負責案件之 審理、查證及處置建議事宜。調查小組之召集人由院級教師 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級教評會)主席擔任,如院級教評會 主席迴避時,由校長另聘調查小組召集人;委員置5至7人, 除召集人、教務長及送審人所屬系級主管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成員由召集人邀集相關領域之校內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 簽奉校長核定後擔任。2.調查小組應檢附經去除足以識別個 人身分及不相關事項資料之檢舉內容,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 於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針對檢舉內容提出書面答辯。3.受 理之案件分依下列方式處理:(1)……。(2)如涉有著作作品 、展演及技術報告有抄襲、造假、變造或舞弊情事等之違反



情事或涉有專業審查判斷之情形者,由調查小組將被檢舉人 之答辯書,併同檢舉內容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得另送 相關學者專家1人至3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並應尊重該專 業領域之判斷。(3)調查小組應自成立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 查報告,詳列事證及審查方式,提送校教評會審議。案涉送 原審查人及加送學者專家審查時,各審查人審查後應提出審 查報告書,送調查小組據以作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載明 具體違反事實、建議處置種類及理由。調查小組得視各審查 人提出審查報告書之情形,請被檢舉人針對審查報告書內容 於1週內提出再答辯。(4)調查報告作成後,應於10日內提請 校教評會審議。㈣審議決定:1.由校教評會審議及決定處置 。2.校教評會應於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之次日起20日內開 會審理認定案件是否成立。校教評會審議前應通知被檢舉人 就調查報告所指摘之事實提出陳述意見書,並於審議時到場 說明。申復時亦同。3.校教評會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 事,應列舉待澄清事項,請調查小組續為調查。(第2項  )校教評會審議之結果,應於審定後10日內將具體事實、審 議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與被檢舉人。」第12點規定 :「(第1項)檢舉案件經校教評會確認違反本要點第二點 規定之情事者,除依審定辦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於 一定期間內不受理其教師資格之申請……。(第3項)確認違 反本要點之案件審議程序及處置結果須報教育部備查。如處 置結果涉5年以上不受理教師資格申請者,經教育部核准或 備查後,應公告並副知各大專校院。」
 ⒍準此,高科大所屬各院教師之資格經審定後,經發現送審人 送審之著作作品、展演及技術報告涉有抄襲、剽竊或其他 舞弊情事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應先由校教評會組成 形式審查小組,為形式審查是否受理,經審議受理之案件, 應移請院級調查小組,限期請送審人提出書面答辯,併同檢 舉內容及答辯書送原審查人再審查,必要時加送相關學者專 家1至2人審查以為相互核對,且應提出審查意見,作為調查 小組審理時之依據,並應尊重該專業領域之判斷;調查小組 調查結果如係認定送審人確有上開為學術倫理情事,應將其 認定情形及處置建議,報由被告送學術審議會工作小組該學 術領域委員所邀集之同學術領域專家學者數人組成之小組審 議決定,如認定有疑義者,加送專家學者1人至3人審查後, 併同原審查意見再由審議小組審議後,由被告決定之,並將 審議決定函送高科大執行,並轉知送審人。
 ㈡本院經核原處分並無違誤,茲分述如下:
 ⒈查原告原係前海科大副教授,以專門著作送審教授資格,經



各級教評會初審及被告複審通過,並核發教授證書。嗣被告  以有關報載原告於投稿SAGE出版社之JVC期刊文章遭該出版 社撤銷,以103年7月16日函請前海科大釐清原告遭SAGE出版 社撤銷著作是否涉及其送審教師資格著作,並將查處情形函 報被告。前海科大組成專案小組調查,完成疑似違反學術倫 理調查報告,並提經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審議認定,原 告成立違反學術倫理案件,並決議因原告造成學術倫理之重 大傷害與論文品質之質疑而不予推薦升等,且違反送審教師 資格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及前海科大教師違反學術倫理案件 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依行為時審定辦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 及第3項第1款規定,以103年12月29日函報被告,建議撤銷 原告教授資格,並予3年內不受理教師資格審定申請之處分 ,由前海科大以103年12月29日函知原告,並檢附疑似違反 學術倫理調查報告(決定書)1份。經被告提於104年1月20 日審議小組會議決議,同意103年12月25日校教評會審議認 定原告違反學術倫理案件成立,以前處分復前海科大,以審 查意見指出,原告升等教授所提參考著作中,經SAGE出版社 撤銷之論文共計10篇,SAGE出版社揭露之情事已構成嚴重之 學術瑕疵,原告升等教授送審著作資料有部分係未經同儕審 查而發表之論文,相關事實升等審查委員並未知悉,惟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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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