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0年度訴字第1358號
原 告 鄭麗卿
王美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林煜騰律師
楊劭楷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雅婷
梁紹芳
張雨新律師
參 加 人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許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 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緣參加人擔任實施者擬具「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1小段330地 號等4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下稱 系爭計畫),經被告以民國110年9月15日府都新字第110601 2540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原告為更新範圍內 坐落臺北市信義區吳興段1小段44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以原 處分有裁量瑕疵及未實質審查參加人資金籌措能力等違法情 形,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三、參加人主張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實施系爭計 畫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等語。查參加人既為原處分之相對人
,亦為系爭計畫之實施者,本院如認本件撤銷訴訟為有理由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應將受損害,是參加人有獨立 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傅伊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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