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行政),行執字,112年度,118號
TPTA,112,行執,118,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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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行執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

代 表 人 姚盛
訴訟代理人 段家婕
梁育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
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
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1/7,亦即
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10,508元,應徵收執行費用84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應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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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