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簡字,112年度,9號
TPTA,112,簡,9,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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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陸軍第六軍團砲兵第二一指揮部

代 表 人 姚盛
訴訟代理人 段家婕
梁育華
上列原告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
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 東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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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