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12年度,41號
TPEV,112,北金簡,41,2023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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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41號
原 告 陳羿雯


兼輔助 人 謝貞如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查原告民國112年9月18日具狀,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陳羿雯新臺幣10萬6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6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謝貞如
3萬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
合計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10元,原告已經繳納1440元,尚應補繳
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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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