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2年度,47號
TPEV,112,北訴,47,2023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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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豐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
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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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