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豐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司瑪再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文
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