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12年度,20號
TPEV,112,北訴,20,2023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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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訴訟代理人 陳宇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卓峻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周恩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
2,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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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