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841號
TPEV,112,北補,1841,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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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841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佳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良政文理短期補習班陳建勛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然查本件係普通共同
訴訟,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
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82,304元(計算式:298252+84052=382304),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其中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65,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合計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60元(計算式:4190+1770=5960),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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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