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林彗琦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哲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