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84號
原 告 張凱幃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2,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