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782號
TPEV,112,北補,1782,2023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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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82號
原 告 諶立群

上列原告諶立群因與被告廖雨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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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