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58號
原 告 網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魏細冉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
萬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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