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749號
TPEV,112,北補,1749,2023091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49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維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1頁


參考資料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