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745號
TPEV,112,北補,1745,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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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45號
原 告 張倫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奕珉曾仕豪張竣哲謝曜鴻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0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109年度附民字第561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按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
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上開被訴部分,關於原告張倫瑋部分
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於112年3月21日審理程序時當庭言詞聲
請就本件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民事庭,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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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