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724號
TPEV,112,北補,1724,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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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郭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停車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被告改制後名稱為「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記
載被告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書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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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