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708號
原 告 林玉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家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