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詹聖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4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被告「陳O
O」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