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632號
TPEV,112,北補,1632,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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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3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呂嘉寧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祥維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5,94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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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