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張晉銘即巧米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1萬8,8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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