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173號
TPEV,112,北簡,9173,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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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91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張書維
被 告 廖富開心農場素食店


邱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廖富開心農場素食店、邱正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6,66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4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4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6,6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放款借據第23條 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廖富開心農場素食店邀同被告邱正傑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6月間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60 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 還,為此依貸款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 款借據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 契約、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廖富開心農場素食店、 邱正傑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42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 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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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