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7026號
TPEV,112,北簡,7026,2023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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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70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甘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甘國甫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
被上訴人新臺幣3萬4347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3
萬4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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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