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6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子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8,845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馬正道